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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股份: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钱可元)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30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在2019年的工作中,勤勉、忠实、尽职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依法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19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9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1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本人应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11次、股东大会1次,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11次、因公未出席股东大会已向公司请假,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认为,2019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9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公司各位独立董事一起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具体如下:

(一) 2019年2月27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次会议上,本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等事项,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谨慎性原则,有利于规避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等共计138,488.84万元(上述金额为公司初步测试结果,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二)2019年4月29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次会议上,本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与要求,综合考虑了目前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简称“《专项报告》”)和公司聘请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对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3、关于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今后将进一步敦促公司不断深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规范公司行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管理层的内控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4、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8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有关规定,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5、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有关文件如实反应了公司的真实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今后将进一步敦促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落实内控制度执行,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6、关于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 2019年的发展战略及财务预算,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担保,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对银行信贷产品及快速办理银行信贷业务的需要,提高审批效率。公司本次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及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并不等于公司实际贷款额度及担保金额,我们认为,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能够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担保事项。

7、关于2019年度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

9、关于2018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董事会《关于2018年度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审核,我们尊重审计机构的独立判断和表示的审计意见。我们将敦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上述所涉事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2019年5月28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本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提前兑付“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融资计划,拟提前兑付“12勤上01”,并提出本息兑付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前兑付“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及本息兑付方案。

(四)2019年8月28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对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合法权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有关规定,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五)2019年11月21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2018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客观反映了该事项的实际情况,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18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无异议。

(六)2019年12月27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本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定向回购部分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定向回购部分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与交易对方的约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积极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利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现场了解和检查公司的经营、财务和公司治理状况;积极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

四、与董监高沟通情况

本人平时通过现场及通讯等方式密切联系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

五、现场办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内部控制等提出建议。本人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的发展战略、LED照明产业相关事项等提出建议,得到公司的采纳。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勤勉履职,客观发表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时亲自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协助和检查监督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度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进行监督。

(三)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广东证监局新发布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特别是深圳交易所中小板的特殊规定,进一步加深了相关法规尤其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相关法规的

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建议,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

七、其他事项

(一)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三)联系邮箱:ks_dsh@kingsun-china.com

2020年度,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高速增长,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独立董事:钱可元

2020年06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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