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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宇科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1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3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为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021年度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9次,亲自出席9次;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1次,本人亲自出席1次,应出席临时股东大会3次,本人亲自出席3次。

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21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21年3月3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议上,对关于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2021年4月9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

益。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同时该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关于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熟悉资本市场,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4、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5、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审批担保额度(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50,000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9,927万元,全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340,789.60万元)的比例为44.00%。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3,152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340,789.60万元)的比例为59.61%。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6、关于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薪

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8、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外期货市场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与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减少因汇率价格波动造成的公司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亿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10、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

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修订及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2、关于聘任常务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

经认真审阅邹欢金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邹欢金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2、程序合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邹欢金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三)2021年8月9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

没有逾期对外担保。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审批担保额度(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00,000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10,100.00万元,全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291,933.27万元)的比例为71.97%。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3,262.00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291,933.27万元)的比例为42.22%。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四)2021年11月22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回购方案的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以自

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71亿元(含本数)且不超过

人民币3.42亿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2.80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三、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1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3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为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021年度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9次,亲自出席9次;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1次,本人亲自出席1次,应出席临时股东大会3次,本人亲自出席3次。

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21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21年3月3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议上,对关于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2021年4月9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

益。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同时该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关于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熟悉资本市场,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4、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5、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审批担保额度(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50,000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9,927万元,全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340,789.60万元)的比例为44.00%。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3,152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340,789.60万元)的比例为59.61%。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6、关于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薪

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8、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外期货市场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与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减少因汇率价格波动造成的公司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亿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10、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

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修订及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2、关于聘任常务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

经认真审阅邹欢金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邹欢金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2、程序合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邹欢金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三)2021年8月9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

没有逾期对外担保。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审批担保额度(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00,000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10,100.00万元,全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291,933.27万元)的比例为71.97%。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3,262.00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291,933.27万元)的比例为42.22%。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四)2021年11月22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回购方案的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以自

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71亿元(含本数)且不超过

人民币3.42亿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2.80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三、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1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3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为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021年度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9次,亲自出席9次;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1次,本人亲自出席1次,应出席临时股东大会3次,本人亲自出席3次。

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21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21年3月3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议上,对关于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2021年4月9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

益。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同时该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关于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熟悉资本市场,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4、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5、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审批担保额度(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50,000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9,927万元,全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340,789.60万元)的比例为44.00%。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3,152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340,789.60万元)的比例为59.61%。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6、关于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薪

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8、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外期货市场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与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减少因汇率价格波动造成的公司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亿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10、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

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修订及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2、关于聘任常务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

经认真审阅邹欢金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邹欢金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2、程序合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邹欢金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三)2021年8月9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

没有逾期对外担保。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审批担保额度(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00,000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10,100.00万元,全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291,933.27万元)的比例为71.97%。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3,262.00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291,933.27万元)的比例为42.22%。

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四)2021年11月22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回购方案的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以自

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71亿元(含本数)且不超过

人民币3.42亿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2.80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三、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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