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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9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在董事会下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

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辞职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时,该委员的辞职应当在新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考绩部,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书面决议的方式代替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书面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证券事务代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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