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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9

证券代码:002636 证券简称:金安国纪 公告编号:2024-006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公公司司章章程程修修订订对对照照表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国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8]

号)批准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资审A字[2008]0098号),以上海国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10000400249129。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国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8]538号)批准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资审A字[2008]0098号),以上海国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10000400249129。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国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8]538号)批准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资审A字[2008]0098号),以上海国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074226723。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新增本条款后,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

,

万股,由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21,000万股,由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东临投资发展有限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以下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公司中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均为2007年

日,各发起人分别认购股份数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上海东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上海致安电子有限公司

.

上海云灏广告有限公司

.

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海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香港金安国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合计

,

.

以下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公司中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均为2007年12月31日,各发起人分别认购股份数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上海东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1,151.00 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470.00 上海致安电子有限公司 567.00 上海云灏广告有限公司 210.00 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 210.00 上海海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10.00 香港金安国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7,182.00 合计 21,000.00公司、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致安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云灏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香港金安国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以其在有限公司中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均为2007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投资等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若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实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的担保行为也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若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实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的担保行为也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对外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若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实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的担保行为也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对外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对外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公司将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认为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地点,具体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该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该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日以公告方式前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以公告方式前通知各股东。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五)……。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五)……;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一年内对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实体进行的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一年内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实体进行的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的;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第七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第七十九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一)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提出回避申请;

(二)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

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是否回避;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

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表决。……

第七十九条 …… (一)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提出回避申请; (二)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是否回避;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表决。 ……第八十条 …… (一)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提出回避申请; (二)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表决。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该条款。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八十二条

……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提名董事候选人;

……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持股百分之一以上(含百分之一)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侯选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

、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外部人士担任的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第八十二条 ……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提名董事候选人; …… 3、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持股百分之一以上(含百分之一)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侯选人。 …… 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 1、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外部人士担任的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 累积投票方式如下:第八十二条 ……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提名董事候选人; ……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侯选人。 …… 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 1、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提名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

……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 (二)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

第九十五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九十五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以下的对外投资;

(二)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下;

、与收购、出售资产相关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下。

、与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下。

、与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下。

、收购、出售资产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下。

(三)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以下比例的财产;

(四)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借款等事项;

(五)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以下的对外投资; (二)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 2、与收购、出售资产相关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 3、与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 4、与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下。 5、收购、出售资产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 (三)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以下比例的财产; (四)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借款等事项; (五)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0%;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以下合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六)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风险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债券、产权、期货市场的投资;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八)单次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

其他实体提供对外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的担保;单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的担保。

(六)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风险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债券、产权、期货市场的投资;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八)单次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实体提供对外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的担保; 单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的担保。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公司发生“购买资产、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不超过30%的,由董事会审议;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以下的资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产抵押、质押、借款等事项;

(三)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

(四)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风险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债券、产权、期货市场的投资;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六)单次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

其他实体提供对外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的担保;单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的担保。

(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

、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八)单笔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

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的对外捐赠。单笔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以外的事项,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

(八)单笔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

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的对外捐赠。单笔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以外的事项,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在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
【新增该条款。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个月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个月和前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按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分配的原则;

2、公司应以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为重点,同时尽最大可能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

情况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及股本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分红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并且分红

年度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发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按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分配的原则; 2、公司应以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重点,同时尽最大可能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及股本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分红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并且分红年度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发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按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分配的原则; 2、公司应以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重点,同时尽最大可能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并参考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及股本情况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的累计现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拟定和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

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董事会就上述事项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的累计现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拟定和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董事会就上述事项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1)分红年度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发展;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的累计现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拟定和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董事会就上述事项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情况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还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情况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还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实施。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情况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还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将指定至少一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指定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三条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四条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注: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因删除及新增部分条款,导致编号及编号引用相应调整。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二二、、其其他他说说明明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进行商事登记等手续,具体变更最终以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三、、备备查查文文件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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