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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9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在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时,该委员的辞职应当在新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每年根据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提名委员会可以书面决议的方式代替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书面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证券事务代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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