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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12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相关业务部门协助监事会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有权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条 监事会的具体监督工作:

(一)检查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认真贯彻董事会的决议,检查公司业务运行情况,通过对会计报表的审查,监督公司财务运行情况;

(二)对募集资金和配股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的投资进行监督;

(四)对公司贷款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收购、出售资产进行监督;

(六)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七)对公司管理层费用开支和报酬进行监督;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运行进行监督;

(九)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监督;

(十)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监事会有权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相关部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相关部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相关部门或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相关部门或者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资函件等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在监事会会议通知里明确说明表决方式。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

至会议承办部门。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会议承办部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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