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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和高管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10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会议决议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并不排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和经理人员的提名权限。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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