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为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10%,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拟进行重大现金支出;(2)当年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为负;(3)拟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3、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股东可以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实际、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