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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6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4号》”)、《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为充分保证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完整性,我们建议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跃先

游宏

王良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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