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成都路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3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并提请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经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510100000056013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经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201906095N。
第三十七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在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过……(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程中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在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重大误导、遗漏的,构成恶意违法收购,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 (2)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的,视为放弃表决权,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注:本章程所述购买、控制公司股份,指该投资者单独持有、合并持有、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通过一致行动共同持有、通过其他法人自然人间接持有以及其他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