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并结合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2018年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我们对《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无异议。
二、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拟分别向子公司邛崃文龙土地综合整理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宜宾源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5亿元、10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报2018年6月30日,上述担保尚未实施。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在2018年上半年度无新增担保,也无其他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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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跃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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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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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宏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