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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施行;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30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内容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本公司资产负债表增加“持有待售资产”、“持
有待售负债”报表项目,核算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收回其账面价值的一项非流
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及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该会计政策的变更未对财务报表造成实质性影响。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
的要求,公司采用修订后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利润表增加“资产处置收益”报表项目,核算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
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
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
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该会计政策的变更未对财务报
表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编制 2017 年度报表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
处置收益”。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调减 2016 年度营业外收入
962,959.97 元,调增资产处置收益 962,959.97 元。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政策文件,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政策做
出相应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按照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
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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