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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02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日收到四
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终14529号)。成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股东李勤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现将本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审情况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就公司与股东李勤公司决议效力
确认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2017)川 0107 民初 858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作出的《成都市
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修改《成都市路桥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内容无效;
    2、撤销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作出的《成都市
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作出的《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案件受理费 1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
    上述一审判决的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0)。
    二、案件上诉情况
    公司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 0107 民初 858 号民事判
决,于 2017 年 9 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上诉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
11 号,法定代表人:周维刚,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李勤,男,汉族,1977 年 10 月 19 日出生,地址:四川省达川
区南外镇华蜀北路 168 号。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7)川 0107 民初 858 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将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判决情况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川
01 民终 14529 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
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本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终14529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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