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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二一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公司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深交所备案的行为。本办法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包括公司网站、公众号、微博等)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公司重大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议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巨潮资讯网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供

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认真复核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提交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等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信息收集、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信息收集:证券事务部在公司法律顾问的协助下,根据适用法律和深交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及其不时修订的内容,编制和更新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范畴。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均应指定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人员,收集、核实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提交满足需求的信息和相关文件。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提交的基础信息进行复核,确保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编制报告: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三)审批报告

1、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且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2、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核公司定期报告,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实际情况。如监事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且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四)发布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将经董事会批准、监事会审核的定期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时间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和报告

1、公司全体员工在了解或知悉可能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或知悉对公司不正确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道,应及时报送证券事务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对所属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复核并确认,以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信息后,组织并核实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按董事会的指示开展相关工作。

3、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深交所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时或被监管机构要求披露时,董事会秘书须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相关单位联系,各相关单位负责人须配合信息的核实与确认。

(二)编制公告

证券事务部对提供的信息及基础材料进行判断,就所涉及事项编制公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对所属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再次复核并确认。

由证券事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依次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定后,履行披露程序。对于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审议后披露;对于需监事会审议的公告事项,公告事项经监事会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公司下属各部门、各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下属公司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误,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建立并完善相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应当规定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信息。

(三)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四)规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办法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和保密措施第三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事务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申请文件,须经董事会秘书签字,并由证券事务部登记备案。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其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重大信息造成泄露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信息进一步泄露或者因此导致的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投资者关系活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在最迟15个交易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2个交易日内,应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经查处,按照公司相应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上述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文件的,应当及时报告、通报,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上述所列文件的,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将随着信息披露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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