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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业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等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问题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2019上半年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零。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2019年半年度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发展需求而修订公司章程。我们全体独立董事认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保持公司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章程修订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庄志伟

孙进山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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