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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邦科技: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30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4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拟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拟协议转让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拟协议转让股份协议尚未正式签订,协议正式签订后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通过前述合规性审核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投资集团”)的通知,丹邦投资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偿还股票质押融资贷款,以减少债务、化解股票质押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丹邦投资集团拟与受让方(待定)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质权人”)签订《丹邦科技股份转让协议书》,丹邦投资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95.84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各方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股份转让前本次股份转让后
持股数据(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比例
丹邦投资集团104,381,99019.05%93,423,59017.05%
受让方(待定)----10,958,4002.00%

注:最终持股数量及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丹邦投资集团持有公司93,423,59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05%(以上数据以实际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后为准);受让方将持有公司股份10,95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转让双方和其他交易相关方基本情况

1、出让方

名称: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北区朗山一路8号丹邦科技大楼4层东南侧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48495N

经营期限:2001年6月21日至2051年6月21日

主营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微电子聚合物材料、OLED封装材料、有机发光材料、太阳能电池材料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受让方

丹邦投资集团尚未与潜在受让方签订协议,无确定受让方。

3、质权人

公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8549B法定代表人:霍达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注册资本:330,497.52万元成立时间:1993-08-01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

4、关联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说明

目前尚未正式签订转让协议,未知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协议转让尚未正式签订,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本次协议尚未签订,丹邦投资集团将依法办理本次协议转让的相关事宜。

五、本次转让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本次控股股东丹邦投资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偿还股票质押融资贷款,以减少债务、化解股票质押风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的对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文,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后,丹邦投资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刘萍先生仍为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股份转让尚未签订,协议正式签订后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相关手续。交易各方能否按协议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次交易最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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