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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7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预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拟为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续办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拟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申请续办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无偿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以上两项担保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有效,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两项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帮助解决公司流动资金,加快企业发展步伐,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日期:2019年9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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