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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4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做出的调整,不会对本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具体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对原执行的会计政策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 PPP 项目合同,对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 PPP 项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基准利率改革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5)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新旧衔接规定,公司不涉及账务调整。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新旧衔接规定,公司 2021 年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追溯调整汇总如下:

单位:元

报表项目原报表数追溯调整数调整后报表数
固定资产4,067,522,583.5953,063,618.304,120,586,201.89
在建工程2,060,343,877.60-32,734,644.362,027,609,233.24
递延所得税资产41,775,482.56-10,869,186.3530,906,296.21
递延所得税负债739,484.33-570,785.20168,699.13
未分配利润585,743,654.877,026,799.55592,770,454.42
营业收入2,651,221,583.61458,048,834.683,109,270,418.29
营业成本2,256,697,967.18472,318,373.972,729,016,341.15
所得税费用20,986,018.922,370,053.6023,356,072.52
净利润-157,726,967.52-16,639,592.89-174,366,560.41
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9,289,914.39-19,643,366.13-178,933,280.52
少数股东损益1,562,946.873,003,773.244,566,720.11

上述追溯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上述追溯调整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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