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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通知情况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1年8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8月30日14∶0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16层会议室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14∶00在公司16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9:15-15:

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7名,代表股份10,523,99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3786%。其中,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23,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78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持有股份未超过5%的股东)共有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23,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78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和申炳云先生对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260,425,098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审议并通过《关于投资设立成都朗姿武发医疗美容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81,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52%;反对1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1%;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81,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52%;反对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1%;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47%。

2、审议并通过《关于签署<芜湖博辰九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52,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9697%;反对1,344,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7766%;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152,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697%;反对1,344,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766%;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37%。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加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81,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52%;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1%;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81,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52%;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1%;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37%。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已于2021年8月1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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