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1~6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19年1~6月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检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19年1~6月,公司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严格执行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有关审批程序,严格把控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风险。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以前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19年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限 | 截至报告期末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荷兰东方 | 2017年06月28日 | 27,359.50 | 2017年08月10日 | 27,359.50 | 连带责任保证;质押 | 36个月 | 否 | 否 |
荷兰东方 | 2018年01月26日 | 35,082.70 | 2018年02月20日 | 35,082.70 | 连带责任保证 | 40个月 | 否 | 否 |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的账面余额约62,442.2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情形。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以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的形式,充分披露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截至2019年6月30日,我们未发现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对2019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年1~6月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19年1~6月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务报表格式修订通知和最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麦志荣 彭晓伟 何卫锋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