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9-067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暨持股5%以上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基本情况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已就与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等五家业绩补偿义务人之间的利润补偿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上海分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获得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受理立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将来仲裁裁决和业绩补偿的有效执行,公司已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对上述五家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粤0605财保167号〕。经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E通道”系统查询,上述五家业绩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东方精工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
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基本情况如下:
1.申请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一: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
3.请求事项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公司向中国贸仲上海分会提起的仲裁之涉案金额的财产(涉案金额为:利润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644,594,600.23元,以及各被申请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申请人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等一切费用<具体金额以最终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4.事实与理由就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润补偿争议,公司已向中国贸仲上海分会提起仲裁,并已获得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受理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2019-065《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等关于财产保全的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将来仲裁裁决和业绩补偿的有效执行,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并申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优先保全被申请人所持有的东方精工股票。
5.财产保全情况
经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E通道”系统查询发现,上述五家业绩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东方精工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冻结详情见下文。
二、持股5%以上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E通道”系统查询,2019年7月1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公司股份,已经全部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称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 | 持有 公司股份数量(股) | 所持股份 占总股本比例 | 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数量(股) | 司法冻结 开始日期 | 司法冻结 到期日 | 司法冻结执行人 | 本次司法冻结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 否 | 188,347,825 | 10.24% | 188,347,825 | 2019-7-1 | 2022-6-30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100.00%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14,000,000 | 6.20% | 114,000,000 | 2019-7-1 | 2022-6-30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100.00% |
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否 | 118,956,522 | 6.47% | 118,956,522 | 2019-7-1 | 2022-6-30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100.00% |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49,565,218 | 2.70% | 49,565,218 | 2019-7-1 | 2022-6-30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100.00% |
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 | 否 | 41,304,347 | 2.25% | 41,304,347 | 2019-6-28 | 2022-6-27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100.00% |
三、财产保全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财产保全相关的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难以判断。公司将就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仲裁案件的进展,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四、备查文件
1、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粤0605财保167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