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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2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9-065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当前所处仲裁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 东方精工为仲裁申请人;

3. 涉案金额:利润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644,594,600.23元,以及各被申请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申请人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等一切费用(具体金额以最终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4. 对公司当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上述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当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难以判断。公司将就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于2019年7月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上海分会”)送达的《SHDX20190182号利润补偿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沪)字第014034号〕,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已受理申请人东方精工就与被申请人一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之间关于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争议提起的仲裁申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一: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

(二)仲裁的原因和依据

2016年7月28日,东方精工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五名原股东(即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统称“普莱德原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普莱德原股东承诺普莱德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经审计的累计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4.98亿元,其中2016年不低于2.5亿元、2017年不低于3.25亿元、2018年不低于4.23亿元、2019年不低于5.00亿元。《利润补偿协议》中也约定了普莱德的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普莱德原股东支付业绩补偿的具体方式。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15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148号《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普莱德2018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约2.17亿元,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约为3.77亿元,与普莱德原股东承诺2016年至2018年累计扣非后净利润金额9.98亿元相比较,未达到业绩承诺要求。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方式,普莱德原股东应向东方精工支付业绩补偿金额合计约26.45亿元。

上述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有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各普莱德原股东分别发送了《关于业绩补偿金额及应补偿股份数量的通知》,要求各普莱德原股东补偿相应股份,但各普莱德原股东至今未履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向中国贸仲上海分会提起

仲裁申请。

(三)仲裁请求1.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润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644,594,600.23元(其中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应支付人民币1,004,945,948.09元,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人民币608,256,758.05元,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人民币634,702,704.06元,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人民币264,459,460.02元,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应支付人民币132,229,730.01元);

2. 就上述各被申请人应支付的补偿金额,各被申请人应优先以其持有的东方精工股票进行抵偿(即申请人以人民币1元回购),不足部分(含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最终无法回购的部分),由各被申请人以现金方式补足;

3. 各被申请人针对各自应付的补偿金额,向申请人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4. 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等一切费用(具体金额以最终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三、仲裁所处阶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已由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关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当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难以判断。公司将就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仲裁案件的进展,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1.《SHDX20190182号利润补偿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沪)字第014034号〕;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7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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