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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关于注销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2、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7日,公司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月8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3、2022年1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28名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身原因而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468万份调整为1,412.10万份,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由132万份调整为187.90万份。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以9.47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47.26万份股票期权;以4.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2022年3月9日,上述首次授予的847.26万份股票期权、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与限制性股票登记上市日期均

为2022年3月14日。公司总股本由643,685,741股增加至649,334,141股。

5、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9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5,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对其所持有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7,800份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2年5月17日,上述待注销的127,800份股票期权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并注销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9月13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85,2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9,334,141股减少至649,059,741股。

6、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已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47元/份调整为9.44元/份,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4.74元/股调整为

4.71元/股。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26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6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对其所持有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合计456,000份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2年9月5日,上述待注销的456,000份股票期权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并注销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12月7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04,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9,059,741股减少至648,742,941股。

7、2022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预留权益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12月23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以行权价格为9.44元/份向符合条件的120名激励对象授予102.48万份预留股票期权,以授予价格为4.71元/股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68.3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上述涉及的激励对象人数及份额均为拟订上限,在授予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激励对象主动放弃认购、认购部分或被动丧失参与股权激励资格等情况,因此本次预留权益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人数及份额以最终授予登记数据为准。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预留激励对象中的廖敏东、陶振斌、王江因自身原因而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其未缴纳认购资金部分对应的3万份股票期权和2万股限制性股票按作废处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20人调整为117人,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由170.80万份调整为165.80万份,其中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02.48万份调整为99.48万份,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8.32万股调整为66.32万股。截至2023年1月16日,上述预留授予的99.48万份股票期权、

66.3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与限制性股票登记上市日期均为2023年1月17日。公司总股本由648,742,941股增加至649,406,141股。

8、2023年1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1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1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3,600股进行回购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40,400份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和股票期权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3年3月2日,上述待注销的140,400份股票期权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并注销完成。鉴于本次拟注销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本公告之日,前述待回购注销的93,600股限制性股票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9、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2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91,000份进行注销。同时,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行权期/第一个解锁期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期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锁,由公司统一注销/回购注销。除前述因激励对象离职触发的注销情形外,本次因公

司业绩考核目标未满足解锁条件触发的回购注销涉及激励对象611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90,440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535,660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和股票期权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本次拟注销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

(一)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2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该等2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91,000份进行注销。

(二)根据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数据以及经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显示,公司2022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率低于40%,未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计划涉及的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行权期/第一个解锁期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期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锁,由公司统一注销/回购注销。除前述因激励对象离职触发的注销情形外,本次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满足行权条件触发的注销涉及激励对象611名,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535,660份。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涉及的对象名单、股份数量

序号姓名拟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份)拟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份)拟合计注销股票期权(份)触发注销的情形
1李忠剑36,000-36,000离职
2徐文治33,000-33,000
3梁杰30,000-30,000
4陈坤27,000-27,000
序号姓名拟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份)拟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份)拟合计注销股票期权(份)触发注销的情形
5唐晔旋15,000-15,000
6万小伟12,000-12,000
7尹明明12,000-12,000
8旷娣12,000-12,000
9王文宇12,000-12,000
10范兆征9,000-9,000
11谢美琴9,000-9,000
12王信荣9,000-9,000
13刘勇9,000-9,000
14周志文7,200-7,200
15张会龙6,000-6,000
16谢金龙6,000-6,000
17李靖6,000-6,000
18王笑4,800-4,800
19沈强强4,800-4,800
20赵燕丽4,200-4,200
21艾竟伟-9,0009,000
22谢福伟-9,0009,000
23袁豪-9,0009,000
24其他激励对象2,245,320290,3402,535,660第一个行权期设定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
合计2,509,320317,3402,826,660

注:上表中的其他激励对象总共涉及611人,其中首次授予涉及523人,预留授予涉及114人,其中26人既是首次授予又是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次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注销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543名调整为523名,首次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748,400份调整至5,239,080份。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17名调整为114名,预留授予尚未行权的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议案

股票期权数量由994,800份调整至677,460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鉴于: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2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91,000份进行注销。

2、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显示,公司2022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率低于40%,未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要求。除前述因激励对象离职触发的注销情形外,本次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满足行权条件触发的回购注销涉及激励对象611名,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535,660股。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原因、数量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注销行为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鉴于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

鉴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2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该等2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合计291,000份进行注销。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显示,公司2022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率低于40%,未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要求。鉴于本计划涉及的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议案

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行权期/第一个解锁期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期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锁,由公司统一注销/回购注销。除前述因激励对象离职触发的注销情形外,本次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满足行权条件触发的注销涉及激励对象611名,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535,660份。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赵勇先生、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4月25日出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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