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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1、本次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事宜系根据此前公司披露并实施的《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案)》相关规定进行,本次预留份额分配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确认的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和资格条件,其作为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相关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安鹤男 洪 灿 张建军

2021年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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