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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期即将届满且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拟调整董事会成员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经对陈晓宁女士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等情形,陈晓宁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陈晓宁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安鹤男 洪 灿 张建军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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