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案)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包括《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案)》等相关材料后,经谨慎分析,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鉴于筹备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考虑,需要对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安鹤男 洪 灿 张建军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