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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监事会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2月7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2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会认为需

要进行激励的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综上,列入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2月14日,并同意以6.26元/股的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126.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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