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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5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2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预留股份的授予符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亦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4、本次公司实施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2月14日,以授予价格为6.26元/股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126.50万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

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安鹤男____________ 洪 灿____________ 张建军____________

2020年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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