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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6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捷顺科技股票代码:002609

信息披露义务人唐健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南村**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一致行动人刘翠英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南村**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解除质押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 7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9

三、协议主要内容 ...... 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11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 11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方面的承诺履行情况 ........ 11七、其他情况说明 ...... 12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4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6

一、备查文件 ...... 16

二、查阅地点 ...... 16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8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健、刘翠英
特建发智慧交通深圳市特区建发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份转让协议》《唐健、刘翠英与深圳市特区建发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深圳市特区建发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转让其持有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83,965,017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13.00%
本报告书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捷顺科技、上市公司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
A股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唐健的基本情况

姓名唐健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403011956******1X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南村**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董事长

2、刘翠英的基本情况

姓名刘翠英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403011957******27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南村**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翠英女士与一致行动人唐健先生为夫妻关系,系上市公司捷顺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捷顺科技A股股份,其一,引入特建发智慧交通战略股东,依托其国资背景和强大的产业布局和资源优势,将在很大程度上助力上市公司重点发展深圳市城市级智慧停车业务,及拓展广东省内及省外其它众多城市的城市级停车业务,再以智慧停车业务为切入点,推进智慧交通、智慧园区、智慧城市业务,使上市公司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其二,引入战略股东,将有助于优化和改善公司的股东结构和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健康良性发展。其三,转让所得资金将优先用于归还大股东质押借款,大幅降低大股东的股权质押率,缓解质押风险与压力,有助于增强市场信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明确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在捷顺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唐健235,872,00036.52180,432,74427.94
刘翠英114,103,04417.6785,577,28313.25
合计349,975,04454.19266,010,02741.19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捷顺科技349,975,044股A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19%。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捷顺科技266,010,027股A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1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减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特建发智慧交通于2019年7月1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向特建发智慧交通转让其持有捷顺科技83,965,017股A股股份,占捷顺科技总股本的13.00%。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唐健、刘翠英

受让方:深圳市特区建发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标的股份

转让方拟向受让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捷顺科技83,965,0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00%,即本协议中的“标的股份”),受让方拟向转让方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3、转让对价及支付安排

3.1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60元。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38,134,129.20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叁仟捌佰壹拾叁万肆仟壹佰贰拾玖元贰角零分)。

3.2 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合计人民币350,000,000元,专项用于转让方解除质押标的股份及用于支付转让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及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应承担的其他交易税费,并取得完税证明。

3.3 标的股份解质押手续完成后5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受让方予以协助配合,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窗口期,交易所暂不予受理合规性确认申请的,相应日期顺延。转让方应确保标的股份解质押手续完成后不会被第三方申请查封、冻结等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转让、过户。

3.4 转让方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及完税证明后10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受让方予以协助配合。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窗口期,则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时间自窗口期结束之日起相应顺延。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完成日为交割日。

3.5 标的股份过户后5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二期转让款合计人民币288,134,129.20元。受让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之日为本次交易完成日。

4、为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费用,由协议双方按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机关之要求各自承担应支付的费用。

5、自受让方支付第一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基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如捷顺科技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上述事实新增股份或股东权益归属受让方,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不增加。

6、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自转让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唐健先生持有捷顺科技A股股份数量为235,872,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76,904,000股;刘翠英女士持有捷顺科技A股股份数量为114,103,04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5,577,283股。其中,唐健、刘翠英夫妇所持公司A股股份中仍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合计为325,169,990股,占其所持公司A股股份的92.91%,占公司总股本645,884,741股的50.34%。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捷顺科技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唐健、刘翠英夫妇,未发生变化。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方面的承诺履行情况

1、唐健先生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2011年08月15日至2014年08月15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截至2014年08月15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唐健先生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唐健先生严格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2015年1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终止拟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其承诺决定终止2014年8月21日披露的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尚未实施的减持额度不再减

持,同时承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唐健先生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刘翠英女士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2011年08月15日至2014年08月15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截至2014年08月15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刘翠英女士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翠英女士严格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2015年1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终止拟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其承诺决定终止2014年8月21日披露的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尚未实施的减持额度不再减持,同时承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刘翠英女士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七、其他情况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

唐 健

______________

刘翠英

2019年7月12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特建发智慧交通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查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投资者也可以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

唐 健

______________刘翠英

2019年7月12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深圳
股票简称捷顺科技股票代码00260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1唐健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南村**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2刘翠英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南村**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349,975,044股 持股比例:54.1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266,010,027股 变动比例:41.19%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备注: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

唐 健

______________刘翠英

2019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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