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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赵勇先生、周毓先生、刘翠英女士、何军先生、李然先生、李民先生、许昭林先生、戴京泉先生、黄华因先生、熊向化先生、王恒波先生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任命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赵勇先生、周毓先生、刘翠英女士、何军先生、李然先生、李民先生、许昭林先生、戴京泉先生、黄华因先生、熊向化先生、王恒波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王恒波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王恒波先生已于2014年11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了董事会秘书的后期培训,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任命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恒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魏大红先生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审计部负责人任免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在保障正常运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含现有及后续新设立或收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含现有及后续新设立或收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五、独立董事对《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即增加额度后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含4.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适当增加收益并减少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及有效期内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安鹤男 洪 灿 张建军

2019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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