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 [2017] 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 [2017] 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 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变更生效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本公司作为境内上市公
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未经上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对于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旧会计准则衔接的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19年可比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