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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7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0-002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作为“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受托人,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就单一信托项下借款人违约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集团”或“借款人”)等六名被告。

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管理的通道类信托,根据有关信托合同等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本次诉讼判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受益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诉讼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的风险,故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1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信托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江苏信托作为“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项下受托人,根据该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就单一信托项下借款人违约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集团”)、珠海贤丰粤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贤丰粤富”)、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和陆珊珊等六名被告提起的诉讼被法院受理。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0年1月3日,江苏信托收到法院出具的(2019)苏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贤丰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信托支付借款本金16亿元,利息27,066,666.67元、截至2019年4月9日的罚息232万元、复利117740元以及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案涉《贷款合同》约定以借款本金16亿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以利息27,066,666.67元为基数计算的复利(其中自2019年4月10

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罚息、复利利率标准按年利率8.7%计算;自2020年2月23日起以及之后每满12个月的罚息、复利利率标准的确定方法为以届时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2.1%且不低于年利率5.8%、并在此基础上再上浮50%)。

(二)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对贤丰集团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贤丰集团追偿。

(三)江苏信托就前述第一项债权有权以贤丰粤富质押的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625%股权(25亿股)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优先受偿。贤丰粤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贤丰集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9,322.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234,322.03元由贤丰集团、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贤丰粤富共同负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管理的通道类信托,根据有关信托合同等文件的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

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本次诉讼判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受益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诉讼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的风险,故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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