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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一)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5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9-049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根据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14中城建PPN003”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系江苏信托依据该单一信托委托人的指令作为申请人申请的仲裁。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本次仲裁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仲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

不会产生影响。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信托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14中城建PPN003”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6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仲裁庭裁决:1、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中城建PPN003”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24,000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人民币1,344万元;2、中城建以延期支付的“14中城建PPN003”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计人民币25,344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向江苏信托支付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3、驳回江苏信托的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821,964元,全部由中城建承担。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

其后,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11日,江苏信托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出具的(2019)京02执9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江苏信托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后,北京二中院已通过

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中城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中城建未实际履行。北京二中院于2019年7月10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城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中城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北京二中院未能查找到中城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北京二中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中城建高消费。

江苏信托认可北京二中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北京二中院裁定: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0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以上情况,江苏信托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向北京二中院申请依法冻结对被执行人中城建所持有的下列公司全部股权(持股比例以实际登记情况为准):

1、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2450886P)26.06%股权,认缴出资额25000万元;

2、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68563553)25%股权,认缴出资额25000万元。

3、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3258855)100%股权,认缴出资额11500万元。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本次仲裁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仲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0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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