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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关于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4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838号

关于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

李永新,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振东,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石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罗雪,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桂红植,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查明的事实,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教育”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至2020年,公司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公”)、辽宁中成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置地”)与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创晟”)共计签订7份各地分校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合同价款合计403,747,000元,其中2019年合同价款合计161,747,000元,2020年合同价款合计242,000,000元。

2019年7月、2020年2月,北京中公先后与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贝丁”)、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理享学”)签订协议,约定由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为中公教育学员提供教育消费贷款,北京中公在收到教育消费贷款后向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支付服务费。其中2019年北京中公共计支付服务费34,588,000元,2020年共计支付服务费211,000,000元。

2020年1月,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瀚辉”)合作开发辽宁未来学习城项目,北京中公于2020年1月17日向辽宁瀚辉转入建设施工款200,000,000元。

2020年2月26日,公司公告将使用自有资金383,060,000元购买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冠诚”)持有的冠诚?九鼎国际1号楼资产。

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陕西冠诚实质上受公司董事石磊直接控制,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及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置地与关联方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

辽宁瀚辉、陕西冠诚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1,232,395,000元,其中2019年、2020年分别为196,335,000元、1,036,060,000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5%和30.19%。公司就上述事项均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李永新、董事兼总经理王振东为董事石磊开展关联交易提供资金支持,董事石磊具体策划安排关联交易,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罗雪分管财务部门,知悉所管理部门财务人员为石磊从事关联交易提供便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桂红植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八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永新、董事兼总经理王振东、董事石磊、财务总监罗雪、董事会秘书桂红植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新、王振东、石磊、罗雪、桂红植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中公教育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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