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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30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安徽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名  称: 关于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2020年,公司与关联方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等之间存在业务合作,相关交易金额达到应披露标准,但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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