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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7、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综合上述,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沈一开

陈 劲

郑云瑞

2020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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