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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3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0年-2022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绩效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0年度净利润相比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1年度净利润相比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2年度净利润相比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的数据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ABCD
考核分数(S)S≥9595>S≥8585>S≥75S<75
解锁系数100%100%6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一年度考核为“C”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6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而上一年度考核为“D”则不能解除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2、考核次数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每年度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及数量。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

3、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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