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有关文件并听取公司有关人员对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的介绍后,现对拟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整体审计的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我们同意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劲
章 磊
郑云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