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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6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43 号

刘伯哲、高卫先、孔令军、尹吉增、王奎旗、倪浩嫣、聂伟才、逄曙光、王燕、荣辉、刘国磊、刘新卫、朱占祥、肖林、刘立存、杨少德:

经查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4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基础为:无法判断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适当性;无法就公司对外担保、对外资金往来、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重大财务报表项目的审计受到限制;无法预计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你们作为公司时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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