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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7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事项,落实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之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本次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的,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绍良: 王雪华:

王 震:

2019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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