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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关于认可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文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控股”)、王苗通先生、绍兴市上虞鼎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公司10%股份转让给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王佶先生后,王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绍兴上虞吉运盛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上虞吉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11,888,948股,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14.92%股份;腾讯将直接持有公司745,255,696股股份,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10.00%股份;王苗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通控股及王娟珍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43,298,946股,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持有公司8.63%股份。各方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任一股东均不能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单独决定股东大会议案是否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中亦中不存在一票否决权、优先权、放弃表决权等影响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特殊规定。

同时,根据华通控股、绍兴市上虞鼎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腾讯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王苗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促使2名腾讯提名的人士成为公司董事,前述调整完毕后,没有一方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

根据王苗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腾讯在各自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说明,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与上述相关主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一致行动安排。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在本次交易完整完成后,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先行经公司股东大会豁免华通控股及其一致行

动人所做的部分承诺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认可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 卫 东 梁 飞 媛 王 迁

2021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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