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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益智造: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286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231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对28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对23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二、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实施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调整方法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邝志云、李东方、余鹏

2020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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