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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通股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9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止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和《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若控股股东接到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后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占用即冻结”机制第十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实行“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二条 “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关联董事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金当天,除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外,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董事长为关联董事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在董事长未及时召集紧急会议的情况下,董事会秘书应提示董事会成员提议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

限,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第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其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7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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