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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通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9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一节 信息披露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节 公司接受调研第四节 投资者说明会和业绩说明会第五节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第六节 一对一沟通第七节 现场参观第八节 新闻媒体第九节 网站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顾问及分析师

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九章 责任追究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等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四)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投资机构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道管理,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和平台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网;

(二)新媒体平台;

(三)电话;

(四)传真;

(五)电子邮箱;

(六)投资者教育基地;

(七)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大会;

(二)投资者说明会;

(三)路演;

(四)分析师会议;

(五)接待来访;

(六)座谈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九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 公共关系维护:公司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三十二条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由方可进行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三)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及

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公司指定的披露报纸《证券时报》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四)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回答。

(五)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六)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程序:

(一)公司在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中小股东参加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二)股东大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会前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交股东及股东代表。

(三)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媒体记者如需参加公司股

东大会或采访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第三节 公司接受调研第三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第四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应加以整理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选择性的信息披露。

第四节 投资者说明会和业绩说明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第四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节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第五十条 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五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第五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六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九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七节 现场参观

第六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四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九节 网站第六十六条 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由董事会秘书专门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与之交流。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七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顾问及分析师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自理,公

司不得向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赠送礼品或现金。

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七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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