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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章鼓: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章鼓”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如下: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山东章鼓母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法人治理、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社会责任、人力资源、预算管理、

资金活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关联交易、担保业务、资金活动、重大投资及信息披露等事项。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对于影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需要计算缺陷一旦发生,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对于公司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总额的影响是否超过了一定的比率来加以判断。错报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重大缺陷:潜在错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或期末资产总额孰高)的1%;

重要缺陷:潜在错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或期末资产总额孰高)的0.5%;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定性标准:

I、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舞弊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II、公司因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已上报或披露的财务报告;

III、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IV、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能发现该错报。

重要缺陷定性标准: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足以引起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关注的一项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规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认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等级,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潜在错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或期末资产总额孰高)的1%;

重要缺陷:潜在错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或期末资产总额孰高)的0.5%;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重大缺陷定性标准:

I、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监事会、经理层职责权限、任职资格和议事规则缺乏明确规定,或未按照权限和职责履行;

II、重大投资缺乏必要的决策程序,控股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及管理散乱;

III、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控制系统失效;

IV、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在短时间内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纷纷离职,严重流失;

V、违反国家法律或内部规定程序,出现重大环境污染或质量等问题,引起政府或监管机构调查或引发诉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公司声誉严重受损;

VI、前次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定性标准: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足以引起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关注的一项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一般缺陷定性标准:内控控制中存在的、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控制

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沟通;查阅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查阅公司的对外公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山东章鼓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业务经营和管理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刘 钦 李 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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