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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

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新增担保不超过14.10亿元人民币(包括存量担保到期继续担保部分)。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额度之日起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经审查,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2020年1-6月,公司新增担保额度63,000.00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为61,352.27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26%,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

经审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与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92,322.71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0.39%,其中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金额为183,048.27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7.48%,占公司与子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金额的95.1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也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三、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如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白 静 毛惠清 王立海

2020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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