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合法,相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单既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张伟先生、徐德辉先生、李静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刘海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李静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鲍荣军 孙文刚 王永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