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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对外担保制度(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下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及其他业务担保等。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十二条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一条第四款担保事项应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及信息披露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及信息披露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资信状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评审小组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总裁或经授权的相关业务部门总经理同意后上报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议后,由公司法务部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业务部门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第二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及时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文档中心备案。

第五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务部门人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让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公司在接受抵押、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务部门人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或相关义务到期前一个月,业务部门应督促被担保企业履行还款或相关义务。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人债务或相关义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或相关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或相关义务到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门会同法务部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第二十八条 业务部门应在开始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后和追偿程序结束后及时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财务部门、信息披露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或相关义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或相关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或相关义务履行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境内外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修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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