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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规范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和提升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下称“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的投资者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三)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主要发言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该等人员也可以授权公司的其他人员与金融机构或媒体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进行沟通。公司非主要发言人会见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时,须有董事会秘书在场,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一致性。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九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对因工作原因知悉的涉及商业秘密类不宜对外披露或不宜提前披露的公司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出现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擅自私下或公开披露不宜披露的公司信息的,视该行为情节、性质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公司有权以不同方式追究其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一)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依上述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应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2、公司向公众提供平等的机会以获取公司的信息及与有关官员的沟通。所有的分析师和投资者都至少可以与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并且在时间允许时,与高级管理人员见面。在投资机构和公众获取公司新的重大信息时,媒体也会在同一时间获取该等信息。

3、公司不对分析师的金融分析模型和研究报告进行审阅或发表评论,但可对其中已公布的重大错误历史信息提出纠正意见。如果公司发现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可能更正一项重要错误认知,管理层可以考虑披露该等信息。

(二)公司网站

1、公司网站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渠道,是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重要平台。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建立最为方便、快捷的通道。

2、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登载公司的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

3、公司的投资者关系专栏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容更新并负责审查公司内部媒体有关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专线咨询电话

公司设立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及传真,咨询电话由董事会办公室门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当投资者联系方式变更时,公司将及时公布。

(四)邀请访问

公司在合适的条件下,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访问公司,以促进证券市场相关人士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深入了解。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五)一对一的沟通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通过一对一沟通,公司仅与投资者讨论先前已公开的财务信息和历史数据,包括关于公司市场、产品、流程等未被视为重大未公开的信息。公司应保留向分析师和投资者提供的信息的记录。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六)电话会议

公司可以就经营过程中的财务成果及其他重大事项举行公开的电话会议。通常情况下,就依惯例安排的电话会议,公司将至少提前一周发出通知,公告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参加会议的方式。

(七)路演

路演是公司为介绍重大资本运作、推介经营业绩等,由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组成路演团,在境内外若干城市作巡回报告的活动。公司也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八)参与第三方组织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可派有关人员积极参加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分析机构及财经媒体等组织的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财经媒体采访、业绩发布会、投资者关系介绍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九)联络投资者

公司根据股东名册和潜在的投资者建立联络网及投资者资料库。联络的主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上述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说明。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接待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第十六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境内外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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