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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6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一种金融合约,是指从原生资产派生出来的外汇交易工具,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品种具体包括:远期业务、掉期业务(货币掉期、利率掉期)、互换业务(货币互换、利率互换)、期权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一)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余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需经董事会审批后操作,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独立董事需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至少每季度向审核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一)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业务需求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向财务处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并根据外币销售采购情况和外币应收应付款项情况的预测,测算外汇敞口并提出相关需求申请。如外汇敞口是因收付汇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而产生,则由财务处直接提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申请。

(二)财务处: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包括计划制定、资金安排及日常管理。

(三)审计监察处: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审核委员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协助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一)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业务需求部门)将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提供给财务处,财务处进行分析后提出建议方案供业务需求部门参考。业务需求部门确定方案后提交业务申请单至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形成具体方案。

(二)财务总监负责对财务处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告董事长进行审核,并由董事长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该方案进行审议。

(三)财务处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方案进行具体操作并向财务总监汇报相关进度。

(四)财务处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并建立交易台账、检查交易记录,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联合业务需求部门向财务总监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五)财务处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或存款相关的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针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向财务总监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并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六) 财务处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情况报送财务总监书面审核确认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七)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

(八)审计监察处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日常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信息保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审核委员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汇率剧烈波动,重大操作失误,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浮动亏损与对应的风险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财务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财务总监进行汇报,并根据汇率走势分析,汇率预测等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财务总监应立即决策,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条 当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财务总监应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当公司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处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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